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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普法讲堂专刊(七十九)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1-12-13 15:3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普法讲堂

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而由他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的一种遗嘱形式。在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中,要注意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时间上的同步性和地点上的同一性。在遗嘱最后注明年、月、日的时候,需要注意3点:(1)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应该是在同一份遗嘱的落款处注明年、月、日并签名。(2)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均需要在遗嘱上注明年、月、日,否则无效。(3)注明的年、月、日三个要素必须要齐全,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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