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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哪些特征?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1-12-10 17:2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法条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普法讲堂

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四性”特征:
        1.行政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中明确规定只有行政机关(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我们统称为行政机关)才能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资格,只有行政机关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

2.外部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中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经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这句话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要向社会公开、要让老百姓知晓的,并且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即对行政相对人(老百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文件。

3.不特定性

这里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约束的对象不特定性。定义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这个要件可以作两个层次的理解。第一层次是对“约束力”的理解,第二层次是对“普遍”的理解。

4.反复适用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中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这里重点是对“反复适用”的理解,即在有效期内对同类事项均可适用,而不是一次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的人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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