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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父母危害未成年人时监护人的送养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2-12-07 17:1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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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了父母在世时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送养不下同时符合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可能严重危害未成年人两项条件。其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2条,在条文顺序和内容上都作出了修改,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条文体系位置的变化,淡化了监护人不得送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子女这一规定的原则性;第二,条文内容的变化,为将来扩大监护人送养被监护人的权限预留的制度空间。虽然从目前看,两种表达方式的效果尚不具有实质性的差异,但体现出立法机关对收养制度指导思想的转变和对监护人送养被监护人规定的细微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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