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李贤琼 因保管不善,将 芦林证字2013第201300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贤琼
2025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