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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中,没收的非法财物怎么处理?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2-10-18 10:2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法条理解与适用】

   只有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利益割裂开来,才能使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具备公正性。一方面要使罚没收入所得的款项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脱钩,另一方面要充分保障行政机关运行及开展行政管理的经费,将其与实施行政处罚获得的款项独立开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考核、考评的标准或者依据,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为禁止性条款,是对行政机关及财政部门的规范约束,违反上述规定的,还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8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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