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普法讲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第4款中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具体而言体现为婚姻自主权这一人格权利,即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享有自主自愿决定本人的婚姻的权利,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与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二者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本条主要规定的是结婚自由。
婚姻法律关系属于民法领域内最主要的人身法律关系。承袭民法私法自治基本原则,婚姻当事人在决定是否缔结婚姻关系时,应当具有完全充分的自由,对涉及其私人生活中的婚姻法律权利义务关系,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作出安排。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婚自由并不意味着任何人均可随意缔结婚姻法律关系,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