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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会被行政机关当场给予行政处罚?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2-11-02 15:12 浏览次数: 字体: [ ]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31日,贝某驾驶机动车沿海宁市西山路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海宁交警大队执法交警当场将其车截停,确定了贝某是涉案车辆的驾驶员身份后,适用简易程序向其口头告知了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等,并在听取贝某的陈述、申辩后,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给予贝某罚款1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

【案情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行政处罚机关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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