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财政局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单位: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5-06-26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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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涉及条文内容 |
1 | 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
2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2.《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的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 财政监督工作可以单独或者综合运用审核、监控、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办法。 |
3 | 对财政票据印刷、使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 财政部令第104号修改)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4 |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