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罗芳、王伟因保管不善,将芦房私字第03066号、芦国用(2010)字第336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罗芳 王伟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