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涉及条文内容 |
1 |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职业技能鉴定》《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公安、财政、工商、物价等部门以及工会、妇联、残联等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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