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杨明武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双石镇围塔村河心头组(芦林证字(2008)第09440133号)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林权证书作废。
本人承诺:本人声明的内容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由本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明武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