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涉及条文内容 |
1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2 | 农村饮水安全检查 |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 | 第三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正常;(二)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三)依照村镇供水价格标准计量收费;(四)接受用水户的监督;(五)接受水行政及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3 | 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 |
4 | 节水检查 | 《节约用水条例》 |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5 | 河道采砂检查 |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现场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