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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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是指长辈对晚辈的供养。其上位概念为扶养,多数国家不再对扶养的概念进行区分,将亲属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统称为扶养。我国则根据亲属间长幼尊卑顺序再划分为抚养、扶养和赡养。将长辈对晚辈的供养称为抚养,将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助称为扶养,将晚辈对长辈的供奉称为赡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抚养包括三种类型:一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父母子女关系的重要内容,父母基于生育子女的事实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二是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孤儿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此种抚养也属于法定义务,是在父母抚养缺失时的重要补位;三是生父母的其他亲属、朋友对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的抚养。此种抚养并非法定义务,可以在自愿基础上,充分发挥亲属朋友间的互助互爱,为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子女提供基本生存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