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案件中,什么情况下行政处罚无效?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2-10-18 10:1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法条理解与适用】

     行政机关必须在本机关职权范围内实施,超出自己机关的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无效的。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组织,应当是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授权。除了以上按照职权执法之外,还有委托执法,受委托组织也可以以委托主体的名义开展执法。

     程序影响行政处罚行为效力的限度是“重大且明显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第74条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不撤销行政行为。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旧版
主办: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 承办: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办公室 联系我们:0835-6526078
备案号:蜀ICP备12028360号-1 川公网安备 5118260200000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2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