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城镇人居环境,全面有效推进城市园林绿化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2016)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县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
县住建、水利、环保、林业、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共同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其他需划定边界的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山峰等城市生态建设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杉树林植被等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本县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各类绿地,并确定绿线,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核准后的现状绿线,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控制图则,设告示牌。规划绿线同批准的规划一并公布,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并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所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设计要求的,住建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第十二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限期迁出。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和建设项目。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线范围内的土地,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用后应及时恢复原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线,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的权力。
第十五条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水利、住建、规划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