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人民政府办公室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印发<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红色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芦阳街道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红色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一百一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
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红色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红色资源,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主要包括由县委党史研究室牵头普查认定的《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红色资源名录》内的红色遗址、遗迹、遗物等。
第三条 县委党史研究室,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红色资源调查工作,建立普查档案;应当对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发现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红色资源,及时列入红色资源名录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做好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第五条 文化体育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经信、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档案、地方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红色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责任人:
(一)红色资源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为国有的,其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责任人。
(二)红色资源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为非国有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责任人。
(三)红色资源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第七条 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开展日常巡查、保养、维护,保持整洁。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害等安全措施,发现危害红色资源安全险情时,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
(三)保持资源原状,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遗址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红色资源进行日常检查、宣传教育、加固维修、保护利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责任。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红色资源,加强对红色资源的内涵和革命历史价值的研究和展示,充分发挥其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一)对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国有红色资源,按照属于文物和不属于文物,分别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保护利用方案报经县级专题会议研究并报县政府审议通过后对其进行加固维修和开发利用。
国有红色资源属于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对本体进行修缮并联合文旅投公司、县委党史研究室、县委党校等部门进行周边环境打造和陈列布展;国有红色资源不属于文物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按相关规定对本体进行修缮,并联合县文旅投公司、县委党史研究室、县委党校、县文体旅局等部门进行周边环境打造和陈列布展。
(二)对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非国有红色资源,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保护利用方案报经县级专题会议研究并报县政府审定通过后,可采用产权置换、购买、租赁(给所有权人留下必要的生活所需房间剩余部分能租尽租)等形式获得所有权或使用权后可对其进行加固维修和开发利用。
非国有红色资源属于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对本体进行修缮并联合文旅投公司、县委党史研究室、县委党校等部门进行周边环境打造和陈列布展;非国有红色资源不属于文物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按相关规定对本体进行修缮,并联合县文旅投公司、县委党史研究室、县委党校、县文体旅局等部门进行周边环境打造和陈列布展。
(三)对已开发利用的红色资源。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聘请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担任红色资源保护员,并签订红色资源保护协议,督促责任人履行保护管理责任,薪酬参照公益性岗位工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保护责任人签订薪酬协议。
(四)对已开发利用的红色资源。由县委党史研究室牵头,会同县委党校、县文体旅局拟定该红色资源的讲解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1至2名兼职讲解人员进行讲解;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联合县委党史研究室、县委党校、县文体旅局对讲解员进行培训。
(五)暂不具备开发利用价值的红色资源。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进行管理。
(六)所需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其他已纳入文物保护的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从其规定。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红色文化资源利用纳入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发展红色旅游。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指导和支持旅游经营者(文旅投公司等)结合红色资源特点,开发、推广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线路、旅游服务、旅游产品。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相关部门和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红色资源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民政、交通、住房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制作辖区地图、命名道路、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及其相应报站系统、设置旅游交通标志和设施标牌等,应当结合实际包含红色资源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红色资源保护管理中不履行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予以处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委办、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