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芦阳街道办、芦山经开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办公室
2023年5月19日
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处理步伐,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计委等四部委《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建筑垃圾),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为保障城市生活环境,解决垃圾污染而建设的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项目所需费用,包括垃圾的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垃圾所需的费用。
第三条 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主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具体征收工作由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环境卫生园林管理所负责。其收费标准按现行管理权限由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制定,未经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第六条 对特困户、低保户等社会低收入人群,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发放的证明,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
(一)征收单位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随意减免收费。
(二)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年结算,资金全额缴入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税务统一票据。为方便征收,可暂使用财政票据过渡,期间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印发<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川财规〔2021〕14号)的相关规定领购、使用和核销财政票据。财政、审计、发改、环境卫生、园林管理所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随意减免、擅自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单位和个人委托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环境卫生园林管理所承担的有偿服务,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标准由双方共同约定为准,按照合理补偿成本、适当盈利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环境卫生园林管理所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六章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 四川芦山经开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以前出台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相关条例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附件:
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收费对象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 | 户/月 | 3.00元 | 特困户、低保户凭有效证件免收 |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50人以下的单位 | 个/月 | 100.00元 | 与其他县区一致 |
51-100人的单位 | 个/月 | 150.00元 | 与其他县区一致 | |
100人以上的单位 | 个/月 | 300.00元 | 与其他县区一致 | |
生产经营单位 | 餐饮娱乐类 | 平方米/月 | 0.40元 | 与其他县区一致 |
商业服务类 | 平方米/月 | 0.20元 | 与其他县区一致 | |
宾馆、旅社、招待所 | 床/月 | 2.00元 | 与其他县区一致 | |
建筑、拆迁施工工地 | 平方米/月 | 0.30元 | 按报建面积收取(与其他县区一致) | |
集贸市场、专业市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 | 个/月 | 1500元 | 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垃圾并入公共场所收取(与其他县区一致) | |
自运垃圾 | 每吨 | 50元 | 与其他县区一致 | |
代为清除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次按量 | 双方自行约定,不低于成本 、略有盈利(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