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普法讲堂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和非法使用的权利。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姓名决定权、使用权和变更权。自主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是人格尊严和人格平等的重要体现。本条实际上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和人格权编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姓名权问题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化。从体系协调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总则编中“民事权利”一章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在人格权编中的第990条第1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同时在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条即是婚姻家庭这一特殊领域中对自然人姓名权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