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园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园(以下简称农业园区)的开发建设,规范农业园区的管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省、市、县支持农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参照其它地区农业园区开发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园区规划面积为10平方公里,其中农副产品及食品加工区为1平方公里,核心示范区为4平方公里,辐射带动区为5平方公里。
第三条 农业园区坚持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优先发展,兼顾社会效益的基本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群众参与、共同致富”的基本思路,建成集生态高效、特色农产品加工、旅游休闲体验于一体的现代农业发展体验区、灾后产业恢复重建样板区。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四条 设立农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负责制定农业园区的产业规划,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农业园区的方针政策。为园区内企业发展提供指导、服务、监督和相关管理,负责园区劳动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有关工作,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制度体系建设等。
第三章 入园管理
第五条 入园要求:
(一)招大引强,优先引进国家级、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二)优先引进种植(养殖)、加工、营销一体化的龙头企业;
(三)优先引进农业园区总体规划的主导产业(猕猴桃、珍稀苗木、设施农业等);
(四)禁止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严重等的项目进入农业园区。
第六条 入园条件:
(一)农副产品及食品加工区企业投资强度≥80万元/亩,亩均税收≥1万元;单个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2000万元;
(二)核心示范区及辐射带动区入园要有稳定的建设资金来源,有成功的农业开发成果,有相当规模的生产能力和较高的科学技术水平,具有较强的生产发展潜力。
第七条 入园程序:
(一)管委会拟定投资合同,投资合同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二)管委会召集县发经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规建和住房保障局等相关部门集体会审,出具项目入园批复,签订入园协议,并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期限为法定时限。
第四章 土地管理
第八条 农副产品及食品加工区用地管理:
(一)按国家规定基准地价通过“招拍挂”配置土地;
(二)管委会根据企业的申请投资规模,核定用地标准,确定入住园区的企业厂址,入住园区企业应当服从管委会的选址安排;
(三)入园企业建设应当按照建设方案实施,不得圈占和浪费土地,供地前缴纳土地价款总额5%的建设保证金。超过协议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3个月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管委会提交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理,并没收建设保证金;超过1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入园企业应严格按照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土地使用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九条 核心示范区及辐射带动区用地管理:
(一)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转包、入股、互换、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所在村组做好土地流转工作。
(二)企业建设生产管理用房和附属设施用地,要控制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印发的《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的指标范围内。
第五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条 农副产品及食品加工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园区规划,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在管委会和县规建和住房保障局的监督下实施,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企业入园后,不得私搭乱建。
第十一条 核心示范区及辐射带动区必须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园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业园区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落实相关环保政策与措施,建设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其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且必须经县环保局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三条 农业园区内企业必须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农业园区内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县环保局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依法缴纳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十五条 管委会协助县环保局加强农业园区内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切实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农副产品及食品加工区内的企业积极开展植树造林、种花种草,绿化美化厂区,共同建设成为高效、清洁、环保的“花园式工厂”。
第七章 劳动保障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园区内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农业园区内企业必须保障员工依法享有的权利,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职工权益、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按规定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同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农业园区内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组织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八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条 入园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入园企业必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农业园区内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管委会依法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县安监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清理整改范围:
(一)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协议约定的开工时间3个月以上未动工建设或连续停工3个月以上的;
(二)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内容和期限投产的或建设期满后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的;
(三)入园企业投产后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
(四)由于环保、安全等因素对周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经限期整改后仍然不达标的;
(五)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列入清理范围的项目(企业),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约谈。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县发经局、招商引资局、农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与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通过约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间要求,企业负责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方案,报农业园区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二)整改。根据企业提出的整改方案,视其情况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时间。整改期间,管委会不定期督查整改落实情况。
(三)清退。若企业无法达到整改要求或到整改期满仍不符合的,则启动退出程序。由管委会拟定清退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 清退方式:
(一)无偿退出。按协议或有关法律依法终止《项目投资协议》,由县国土局按当时出让土地的价格收回项目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厂房、设备由项目业主自行拆除、搬迁,产生的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二)资产重组。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原则,进行资产重组或置换项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进行。鼓励农业园区内优势企业和招商企业兼并或收购不良企业,并在政策上给予一定优惠;
(三)强制退出。按照国家强制关停企业的有关法规和政策,以行政手段强制关闭企业,县工商局、安监局等部门按法定程序吊销有关执照和生产许可证。
第十章 公共基础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入园企业统一使用农业园区内的水、电、路、通讯等资源及公共设施,企业对农业园区的公共设施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由管委会监督企业进行维修或者聘请专业部门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企业承担。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