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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重建--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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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重灾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对重灾区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保险业务监管费、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证券市场监管费、电力监管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养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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