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项目建设程序。简化审批程序。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直接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下放管理权限,对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为省级审批和核准的恢复重建项目,审批、核准权限一律下放到市(州)、扩权试点县(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要件审批审核权限同步下放。属于省审批和核准的项目,除有特殊要求外,授权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核准招标事项并履行监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