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城镇、农村居民点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产业项目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由省根据各地实际预支安排。
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对于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城镇村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先行安排供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由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上报省政府,同时抄报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备案。对于增强受灾地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属国家预审委托省审理的,由国土资源厅办理。对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申请先行用地,由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用地审批一律纳入“绿色通道”快速审批。
对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商企业经营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挂牌公示。
对投资规模大,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凡工业项目用地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商业等项目用地低于原评估地价的,报国土资源厅备案。
——摘自《四川省人民政府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13〕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