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涉及条文内容 |
1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
2 | 水上交通安全检查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1.《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7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水上交通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水上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者落实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明确安全防范责任的;(三)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后不履行职责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
3 | 安全生产检查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 | 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
4 |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
5 | 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1.《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通过)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