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重建委领导要求,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市级部门研究形成了灾后恢复重建未完工项目完工参考标准。根据县重建委领导指示,县重建办印发了《灾后恢复重建“7·20”前未完工项目完工参考标准》(芦重发〔2016〕59号),要求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年初确定的责任目标和“2016年7月20日”灾后重建总规项目全面完成的要求,参考标准,对已完工总规项目进行自查,并于6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县重建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