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免于、减轻、 从轻、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解读
雅安市市场监管领域从轻处罚清单( 2023 )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适用从轻处罚的情形 | 关联法条 | 类型 |
1 | 对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合同监管 |
2 |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 1.违法行为时间不足6个月;2.危害后果轻微;3.能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计量监管 |
3 |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 1.违法行为时间较短;2.未造成危害后果;3.能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 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产品质量 |
4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 1.违法行为时间较短;2.未造成危害后果;3.能及时改正;4.因过失而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产品质量 |
5 |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 1.违法行为时间较短;2.未造成危害后果;3.能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第五十七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 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 产品质量 |
6 | 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1.违法行为时间较短;2.未造成危害后果;3.产品尚未销售的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产品质量 |
7 | 产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初次违法;2.立即自 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产品质量 |
8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1.违法行为时间较短;2.未造成危害后果;3.能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产品质量 |
9 | 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1.在自营场所或自营网站进行宣传发布,关注度不高;2.发布的商品内容与事实轻微不符;3.能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 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 竞争执法 |
10 | 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 | 1.促销的商品不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2.在店内发布,影响范围小;3.能及时改正。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 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竞争执法 |
11 | 交易场所提供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四条第三款 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尊重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 第二十四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