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科学重建,加快“山水芦山、文化芦山、美丽幸福新芦山”建设,鼓励县内外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在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园(以下简称“农业园区”)投资,进一步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增强招商引资效果,促进农业园区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县农业园区内开展投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本政策所指经济实体,须在芦山境内登记注册、按政策纳税,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 招商重点
第四条 招大引强,优先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及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五条 优先引进农业园区规划的主导产业(优质猕猴桃、珍稀苗木等)发展项目。
第六条 优先引进种植(养殖)、加工、营销一体化的农业企业。
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农副产品及食品加工区:做到“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三通一平”费用由县政府承担。
第八条 核心示范区:由县政府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主道路(堰渠)、支道路(堰渠))。
第九条 辐射带动区:主道路(堰渠)由政府统一建设,其余基础设施由企业按规划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政府给予30%的补贴。
第四章 水、电、气保障
第十条 全力保障水网、电网、气网规划建设、供应和服务。
第十一条 农副产品及食品加工区水、电、气价格参照工业园区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核心示范区及辐射带动区内的设施农业及标准化养殖场的水、电、气收费标准参照农副产品及食品加工区价格执行。
第五章 用地政策
第十三条 农副产品及食品加工区用地:
(一)按国家规定基准地价通过“招拍挂”配置土地;
(二)鼓励企业集约、节约用地,建设多层厂房,提高投资强度。对建设2层厂房的企业,按厂房面积给予5元/㎡的土地节约利用补贴;对建设3层厂房的企业,给予10元/㎡的土地节约利用补贴;对建设4层(含4层)以上厂房的企业,给予15元/㎡的土地节约利用补贴;
(三)在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可调整地价标准降低出让地价。对投资规模大,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农副产品及食品加工企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
第十四条 在全县范围内建设符合产业规划的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土地。对流转土地50-500亩且流转时间在10年以上的,按每年给予400元/亩补贴,对流转土地500亩以上且流转时间在10年以上的,每年给予600元/亩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第六章 产业扶持
第十五条 整合涉农项目资金,打捆使用,向重点产业倾斜。
第十六条 入驻核心示范区的企业按规划及设计标准修建连栋温室10亩以上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补贴100元;按标准建设猕猴桃园,每亩一次性补贴5000元;按标准建设观光植物园( 兰草、中药材等),每亩一次性补贴3000元;发展珍稀树种苗圃1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补贴2000元,其中,发展桢楠、银杏、红豆杉基地30亩以上的,每亩再补贴1000元;对发展绿化和花卉苗圃2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800元补贴。
第十七条 辐射带动区内的企业(大户或专合组织)按标准建设猕猴桃园,每亩一次性补贴4000元;发展珍稀树种苗圃1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补贴2000元,其中,发展桢楠、银杏、红豆杉基地30亩以上的,每亩再补贴1000元;对发展绿化和花卉苗圃2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800元补贴;对发展其他作物(有机蔬菜、中药材、其他果蔬等)按标准建设每亩一次性补贴1500元。
第七章 其他奖励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在农业园区内所生产出的产品取得著名商标的,每个商标给予2万元奖励;取得驰名商标的,每个商标给予5万元奖励。产品获得绿色认证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有机认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证的,每个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认证的,每个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在园区内投资休闲旅游农业项目,经评定为三星级农家乐,每个奖励3万元,经评定为四星级农家乐,每个奖励4万元,经评定为五星级农家乐,每个奖励10万元。
第十九条 注册地在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的农业园区企业在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农副产品及食品加工区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财政资金扶持:
(一)项目建成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本级留成部分,第一年到第三年按其县本级留成部分100%扶持企业发展,第四年至第五年按其县本级留成部分50%扶持企业发展。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县本级留成部分,第一年到第三年按其县本级留成部分100%扶持企业发展,第四年至第五年按其县本级留成部分50%扶持企业发展。
(三)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起,纳税额连续三年增长的,除享受上述财政扶持政策外,五年内对年度新增纳税额部分,按当年增长部分地方留成额度的5%给予财政资金扶持。
第二十一条 加工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依次予以定额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第八章 优惠政策兑现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入园企业达到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条件后,按以下方式申请兑现:
(一)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入园企业按标准建设完成后,向农业园区管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由农业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验收,按程序报批后兑现。其他产业基地建设优惠政策适用辐射带动区政策,由大户或专合组织向县农业局申报。
(二)财税扶持:入园企业按标准建设完成或符合财税扶持条件的向县农业园区管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由农业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按程序报批后兑现。
第九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入驻园区企业实行县级领导和部门联系企业制度,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入驻园区企业在县内应办理的各项手续,由县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建立绿色通道、VIP贵宾通道,采取行政指导服务、网络咨询服务 、预约服务、代办服务、跟踪服务和现场办公等方式协调和帮助企业准备项目申报材料,以最短时间办完各项手续。
第十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条 对农业园区内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或亩均税收在5万元/亩以上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或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特别优势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更优惠的政策;对农业园区外投资额大、产业带动强的重点农业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可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